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古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约其前妻陈**(本案被害人)谈论复婚一事,二人因被告人陈*要求复婚而发生争执,陈*采用扼颈、卡脖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陈**进行殴打。后陈*将陈**抱上卧室床上,发现陈**呼吸急促、口吐鲜血和耳朵流血,遂立即拨打120,并抱起陈**打车与赶往急救的120车碰头将陈**送往医院。13日凌晨4时13分,陈*在宜宾**民医院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在家中与前妻陈**打架,民警随即赶到二医院。4时40分医生宣布陈**死亡,办案民警将在急诊大厅的陈*控制。经鉴定,被害人陈**系因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和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周某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陈*赔偿丧葬费22848元,死亡赔偿金4876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600元,共计541068元。

被告人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辨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系情感纠纷导致的激情犯罪,被告人陈*积极施救,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与陈*乙(被害人,殁年29岁)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5月12日,陈*谎称其次日要外出打工,约陈*乙当晚谈论复婚一事。当晚23时许,陈*将陈*乙带至其一人居住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住宅三楼客厅里后,即向陈*乙提出复婚要求。陈*乙拒绝,二人随即发生争执。期间,陈*采用扼颈、卡脖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陈*乙进行殴打。13日凌晨3时许,陈*见陈*乙被打后呼吸急促、口吐鲜血、耳朵流血,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打车将陈*乙送往医院救治。4时13分,陈*在宜宾**民医院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自己在家中与前妻陈*乙打了架。4时40分,医生宣布陈*乙临床死亡,接警后赶到医院的民警遂将陈*控制。经鉴定,陈*乙系因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和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陈*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周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3448元,包括丧葬费22848元,误工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3日4时14分,陈*电话报警称自己打了陈*乙一巴掌,已送到二医院,医生说人要死了。民警赶到宜宾**民医院后,被医生告知陈*乙已经死亡,便将陈*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川*(宜*)勘(2015)365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街道大麦村。该住宅为独立院落式的两楼一底砖混结构的自建住房。院坝西侧开有一铁质大门紧临村公路。该住房二楼至三楼梯间及平台地面灰尘附着完整,有踩踏印痕。中心现场位于三楼的客厅内,在客厅内的垃圾桶内有一白色手机,该手机屏幕损坏,手机后盖、手机卡及电池缺失。在客厅靠西墙北侧摆放的椅子上放有一张湿润的毛巾,上有可疑斑迹。客厅地面遗留有毛发、水渍和疑似血迹。三楼主卧室靠东墙放置的一个三开门衣柜的中部衣柜柜门损坏。在该柜门上距地面70cm处有一只脚尖向上的右脚赤脚灰尘加层脚印。主卧室靠南墙呈南北向放有一张双人床,床上靠东侧床边床单上有灰尘附着,床头东侧地面上、床上靠西北侧床单上和床上距床头58cm、距东侧床边71cm处的床单上有疑似血迹。床头西侧呈南北向摆放有两个枕头,靠北侧枕头正面朝下,翻转后在该枕头正面见有疑似血迹。东侧床头柜上有一件湿润成团状的“JEEP”牌T恤,摊开T恤见有疑似血迹。西侧床头柜内有一署名“陈*、陈**”的离婚证。床北侧地面上有疑似血迹。在主卧室西墙靠北摆放的梳妆台前和梳妆台南侧的地面上各有一处疑似血迹。主卧室内的垃圾桶内有大量纸巾,纸巾上有疑似血迹。电视柜前的地面有一一侧金属扣脱落的黑色胸罩。在放置于主卧室内的一张椅子上有一件黑色夹克及一条“JEEP”牌裤子,裤子膝部见有蹭擦状灰尘附着,左裤脚见可疑斑迹。民警对现场勘验的物品、痕迹拍照后实物提取以备送检。

3、鉴定意见:

(1)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川*(宜*)鉴(法)字(2015)1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尸检验明,死者的头部扪及头皮广泛性肿胀。双眼眶周青紫,以左眼眶周**。左眼巩膜、结膜出血水肿,右眼结膜苍白。口唇紫绀,左上唇粘膜破损。右额角及发际处有6×3cm青紫肿胀;右额正中发际处有1.4×0.2cm挫伤,头皮增厚,肿胀。右面部肿胀,右颧突下有3×3cm擦伤。左面部青紫,左嘴角及左面部有血迹。右耳廓下1/3有1.4×0.4cm裂伤,耳廓部分横断,边缘不整齐。左耳屏前有2.5×1.5cm皮肤挫伤,耳周有血迹;左**紫肿胀。左颞部头皮有8×8cm青紫肿胀。右下颌下有散在皮肤挫伤出血,左右颈部及颈前有广泛性散在的点状、片状、条状皮肤挫伤出血青紫;右下颌与右颈部处有5×1cm皮肤挫伤青紫,右下颌有2×0.9cm青紫挫伤;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4×1cm皮肤挫伤青紫,右颈前下部有4×1.4cm斜行皮肤挫伤青紫;左颈前下部有5×3.5cm皮肤挫伤青紫。左锁骨处有11.3×2.5cm挫伤(皮革样变),挫伤方向向上。下腹部正中有陈旧性疤痕,长6.7cm。右肘后及周围有8.5×7cm范围有散在片状多处皮肤挫伤,右手背及腕部13×6cm范围内散在多处片状青紫;左肘外侧有2.4×1.5cm、1.5×1cm表皮挫伤。左手背第五掌骨处有0.8×0.3cm表皮剥脱。左腕后侧近尺骨茎突处有0.3×0.3cm表皮剥脱,左前臂下段后侧尺侧有0.6×0.3cm表皮剥脱。双手十指甲床紫绀。右大腿上段外侧有4×2.5cm皮肤挫伤青紫。右膝前侧有1.9×0.6cm皮肤挫伤,其外侧有青紫。左膝前有0.6×0.3cm皮肤挫伤。冠状切开头皮,见头皮下广泛性出血,额顶颞帽状腱膜广泛性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左侧颞肌后侧出血,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有薄层血凝块形成。右侧颅前窝有斜行骨折,骨折线长4cm。双侧小脑扁桃体突出,左颞中回挫伤0.9×0.4cm,左颞后回1×0.5cm挫伤。左右侧胸锁乳突肌下段出血。左右颈前浅、深层肌肉广泛性点、片状出血,胸骨舌骨肌、甲状舌骨肌出血,左右甲状腺出血。左侧舌骨小角骨折。左颌下腺淤血。第三椎体前间隙淤血,颈后间隙淤血。喉头周围点状出血。左右下肺浆膜下有点状出血,心外膜下有点状出血点。双侧胸腔、心包腔内及腹腔内无积血积液。子宫前侧有陈旧性瘢痕。尸检中,提取了阴道拭子、胃内褐色液体,并剪取了双手指甲、用棉签蘸取了心血备检。鉴定意见为:陈*乙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和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失死亡。

(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DNA)字(2015)25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送检的“陈*到案时所穿深灰色T恤”、“死者陈*乙右手指甲”、“客厅地面毛发”、“主卧双人床北侧地面疑似血迹”、“主卧梳妆台前地面疑似血迹”、“主卧梳妆台南侧地面疑似血迹”、“主卧电视柜下垃圾桶内纸团”、“主卧双人床西北侧床单上疑似血迹”、“主卧双人床床头处床单上疑似血迹”、“卧室头东侧地面可疑斑迹”、“主卧双人床枕套上可疑血迹”、“主卧椅子上裤子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其DNA-STR分型与死者陈*乙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7×1017。送检的“陈*甲血样”、“周某某血样”检材的生物学个体为“死者陈*乙心血”检材的生物学个体的生物学父母亲的亲权指数为99.99%。即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甲、周某某是死者陈*乙的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亲权指数为99.99%。

(3)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川*(宜*)鉴(法)字(2015)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陈*因外伤致左颞部及面部挫伤、右前臂疤痕均属轻微伤。

4、证人证言:

(1)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系被告人陈*的邻居,两家相隔约100米。2015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李*某在其居住的三楼打开窗户抽烟,看见对面房屋灯亮着,窗帘半开着,听见房屋内有人吵架,是一男子乱骂女子的声音。约10分钟后,李*某听见对面房屋内开始动手打架。女的哭着说“我求你了”,男的却一直乱骂乱打。然后听见打得“咚咚咚”、“啪啪啪”的声音,很暴力,象往死打的感觉。后听见女的“呃……”一声,就没有听到打闹声了。李*某看时间当时是13日凌晨0时4分许。后**某以为没有打闹了,就睡觉了。早上才知那女子死亡。

(2)邓*的证言证实,邓*是在2015年一二月份时通过朋友介绍与陈*乙认识的。陈*乙向邓*讲了很多陈*不顾家、在外面乱来、动手打陈*乙的话。后来邓*和陈*乙发展为情人关系。3月初,邓*为陈*乙在西郊找了房子租住。陈*乙经常谈和陈*的事,邓*就觉得陈*乙和陈*的关系扯不清楚,便想和陈*乙断绝关系。2015年5月12日23时许,陈*用陈*乙(手机号码183×××7651)的手机给邓*打电话,约邓*次日下午见面,邓*应允。后邓*想起自己次日下午有事,便在13日凌晨0时40分许给陈*乙打了两次电话,均未接。0时50分,陈*乙用陈*(手机号码133×××1910)的手机给邓*回电话,问邓*是否确定要与陈*见面。邓*问陈*在哪里,陈*乙说陈*在卫生间。后邓*在电话里听见陈*骂陈*乙的声音,电话便挂断了。0时54分,陈*再次给邓*打电话(手机号码133×××1910)约邓*见面,说他觉得陈*乙在骗他,想与邓*核实。该次通话时长约9分钟。邓*还证实,陈*乙曾经向邓*说过,陈*要出去打工了,她想等到陈*出去后再向陈*说明断绝关系的事。陈*乙说即使不能和邓*在一起,她也不会和陈*在一起,她没有明确告知陈*是不想伤害陈*,陈*也很可怜。邓*劝陈*乙应当尽早和陈*说明自己的意思。陈*乙还曾向邓*说过,陈*的性格偏激,容易走极端。离婚后,陈*为了复婚,曾威胁陈*乙如果不和陈*在一起,就要找陈*乙父母的麻烦和她朋友刘*的麻烦。陈*乙还说有一次陈*拖着她一起跳楼。为了陈*乙的安全,陈*乙的母亲还说要去接陈*乙下班。邓*在听陈*乙说这些事情时,明显感觉陈*乙很害怕,还劝她注意安全,不要单独和陈*在一起。

(3)罗某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是宜**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出租车牌照为川Q×××96。2015年5月13日凌晨,罗某某在大麦坝方向的一小路上的一居民住宅门口载到一名抱着一20多岁女子的30多岁男子。该男子把大门钥匙扔出来给罗某某叫其帮忙开门,并帮忙将女子扶上车。罗某某见该女子身上裹着棉被,男子说该女子是摔伤的。罗某某问打“120”没有,该男子说打了。男子上车后又在打“120”,问“120”的车到哪里了,并让罗某某开着双闪灯,方便“120”的车看见。到吊黄楼附近遇见了“120”的车后,罗某某听见医生说女子快不行了,就将女子抬到了“120”的车上。

(4)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孟某某系宜宾市二医院急诊科医生。2015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孟某某接到“120”通知,说象鼻大麦坝有人报警。随后,孟某某与主管护师杨**及司机出发往象鼻赶去,在路上与一辆的士对接。孟某某在的士后排座看到死者时,就发现死者没有生命体征了。死者只穿了一条黑色内裤,身体被一条浅色薄*被包裹。几人将死者抬上救护车后,孟某某和杨**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并告知一起上车的死者家属死者已经没有呼吸了。到二医院后,孟某某再次给死者抢救,经过详细检查发现:死者左眼猫眼征,右侧面部肿胀畸形,右外耳道可见血性分泌物,颈部皮下气肿,锁骨处可见擦戳伤痕约10cm,右侧肘后有大面积擦伤伤痕。孟某某向死者家属宣布死亡后,公安机关于5时许将与死者一起来的男子带走。

(5)陈**的证言证实,陈**系陈*乙的表哥。2015年5月13日凌晨3时40分许,陈*给陈**打电话说陈*乙快不行了,在医院抢救,叫陈**快去。陈**追问为何,陈*未回答。4时许,陈**到达二医院,在急诊室门口看见陈*坐在地上。陈**追问陈*无果后直接找到医生,医生说陈*乙已经救不活了,在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陈*乙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陈**听后很生气,陈*又什么都不说,只是跪在地上道歉。陈**认为事情一定与陈*有关,用手打了陈*头部一下,用脚踢陈*。后陈**拨打了“110”电话。5时许,民警到医院将陈*带走。陈**还证实,他到医院看到陈*乙时,陈*乙左眼全是淤青、肿胀,颈子有伤痕,两个耳朵在流血,看上去就是被殴打了的。陈*经常打陈*乙,还曾经给陈*乙的母亲说过“如果陈*乙要和我离婚,就要把陈*乙一家杀死”。陈*脾气怪,酗酒。

(6)林*的证言证实,林*与陈*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12日18时许,陈*在林*家吃饭时喝了约二两白酒。22时许,陈*离开林*家。

(7)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与陈*是朋友关系。陈*的父母很早就离婚并到外地去了,家中只有陈*一人。据蒋某某了解,陈*爱喝酒,脾气有点怪,陈*乙脾气好。2015年5月12日晚10时30分许,陈*打电话叫蒋某某把电瓶车充上电,说他第二天要上班。蔡某某还证实陈*没有固定职业,偶尔帮他在外安门。

(8)漆*的证言证实,漆*是翠屏区叙府商城“JEEP”专柜的店长,陈*乙是店员。陈*乙自2012年3月到店里上班以来一直吃苦耐劳,性格温和,从未与同事、顾客发生过争吵。陈*乙曾经向同事们说过她和陈*之间的事。陈*乙说陈*经常打她。有一次陈*乙向漆*电话请假,说她被陈*打了不能来上班了。案发前一个月,漆*看见陈*乙的脖子上有一道红印,陈*乙说是陈*拿刀架在她脖子上要求和她复婚,并威胁说要跳楼。陈*乙还说陈*威胁她如果不复婚,就要报复陈*乙的朋友刘*。

(9)刘*的证言证实,刘*与陈*乙同在叙府商场上班,平时关系比较好。陈*乙向刘*说过,还在离婚之前陈*就经常打她,就是因为陈*经常打她,她才离婚的。刘*好几次看到过陈*乙手上和脚上都有淤青,陈*乙说是陈*打的。2015年过年后,陈*就开始纠缠陈*乙,叫其复婚。出事前一个月的一天,陈*乙对刘*说陈*以要整她的父母和朋友相威胁,要她复婚,还点名说要整刘*和邓*。次日陈*乙来上班时还叫刘*注意点。陈*乙还说陈*去过她西郊的租住房,扇她耳光,还踢她,又威胁又跪求,软硬兼施地要求复婚。

(10)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是陈**的母亲。陈*和陈**婚后经常吵架。2014年8月份,陈**宫外孕后两人吵架更厉害。陈*长期在酒后打陈**。离婚后,陈*去陈**的租住房找过陈**,要求复婚。陈*还威胁陈**若不与其复婚,就要与陈**同归于尽,还要杀陈**的父母。

(11)谭某某的证言证实,谭某某是宅急送城区负责人,陈*是宅急送的快递员。陈*是2015年3月下旬应聘来谭某某处上班的。陈*平时上班“耍耍达达”的,一个月约2000元工资。

5、陈*供述证实,陈*与陈*乙于2010年9月6日结婚。结婚四年多一直没有孩子。2013年陈*乙宫外孕做了手术,二人因此于2015年1月6日离婚。2015年5月,陈*在陈*乙西郊租住房内住过一段时间。后房子要到期时,陈*让陈*乙与其一起回家住,陈*乙明确拒绝。2015年5月12日晚9时许,陈*从林**家吃饭喝酒后出来就打电话给陈*乙,谎称自己第二天要出去打工,想和陈*乙谈一下复婚的事。陈*乙便叫去接她。当晚11时许,二人回到大麦坝四组陈*的家中,在卧室内聊复婚之事。陈*乙说到她母亲死活不同意二人复婚时,情绪变得激动,说她妈逼她,陈*也逼她,不想活了,并往卧室窗户前冲。陈*见状将陈*乙抱回床上。陈*对于陈*乙母亲不许他们复婚的态度很生气,一脚将床面前的衣柜门踢坏一扇。后陈*乙去客厅坐着,陈*也到客厅。不知道说了什么,陈*乙又激动起来,将一个杯子向陈*摔去,杯子没摔坏也没打到陈*,水洒在地上。陈*怕陈*乙再激动就过去正面抱住她,陈*乙用膝盖顶了陈*的裆部一下,陈*就打了陈*乙左眼一拳。陈*乙随即蹲下去,陈*继续用脚踢了陈*乙的身上和头颈部两三脚。后陈*去扶陈*乙时发现自己左手臂有血,才看到陈*乙的右耳朵出血。之后陈*又说了几句就说去烧水洗澡了,刚转身就听到关门声音。陈*追出去,在三楼和二楼楼梯窗户处追上陈*乙,扯着陈*乙的衣服想将陈*乙拉回去。陈*乙拉着楼梯间的窗户,陈*一用力就把陈*乙穿的T恤和内衣都扯烂了。后陈*用手臂箍住陈*乙的颈子把她拉回屋。拉到门处时,陈*乙又用手拉着门,陈*就用手卡陈*乙的颈子强行拉她进屋。进屋之后,陈*乙又说不想活了,让她去死。陈*冒火了,就无轻重地用拳头打陈*乙。将陈*乙打倒在地后,陈*又用脚踢了陈*乙几下,都踢得比较重。拳头打在何处记不太清,踢是踢在陈*乙上半身以上的头、颈部。见陈*乙没有动了,陈*就将陈*乙抱上床。后陈*听见陈*乙喘粗气,发现她耳朵和嘴里有血,便为其擦拭,随后又打“120”急救电话。见急救车许久未到,陈*便用薄被将陈*乙裹着抱着下楼,在门口招住一辆的士车,将钥匙伸出铁门外让的士司机帮忙打开门并一起将陈*乙抱上的士车后座。陈*叫的士司机开着双闪灯,以便让“120”急救车看见。与“120”急救车相遇后,陈*就将陈*乙抱上急救车送到二医院抢救。到医院后,陈*用陈*乙的手机给陈*丙打了电话让他来医院。陈*丙到医院后,听医生宣布陈*乙死亡,就打了陈*几拳,踢了几脚。陈*还供称,2015年5月12日晚到次日凌晨期间,他和陈*乙均与邓*通过电话。

6、书证:

(1)结婚证、离婚证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陈*与陈*乙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通话清单、机主资料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2015年5月12日23:35,机主为陈**的手机号码183×××7561与机主为邓*的手机号码189×××7902通话一次。机主为陈*的手机号码133×××1910与机主为邓*的手机号码189×××7902于2015年5月13日0:50、0:54通话两次,于3:15、3:18两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于4:13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3)宜宾**民医院的门急诊观察记录和临时医嘱记录证实,急诊医生于2015年5月13日3:36接到陈**之后的抢救情况,4:40宣布陈**临床死亡。

(4)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象鼻镇派出所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5月13日4时14分许,民警接到陈*报警,称其在家中与前妻陈*乙打架,他打了陈*乙一耳光,现陈*乙在宜宾市二医院抢救,可能有生命危险。接报后,民警赶到二医院急诊科。医生确认陈*乙死亡后,民警将在急诊大厅的陈*控制并送至翠屏区刑警大队。

(5)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扣押/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5月13日20时15分提取了陈*作案时所穿的深灰色T恤一件,灰色长裤一条,灰色内裤一条,深蓝色网布鞋一双。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于2015年5月13日19时30分带路同民警前往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经陈*指认,其作案现场位于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4组自己家中。

(7)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7)翠屏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及四川**监狱(2010)刑释字第114号释放证明书证实,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

(8)户籍证明证实,陈*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问过程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犯罪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庭审中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虽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但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陈*在与被害人离婚后多次骚扰被害人要求复婚;在案发当晚将被害人骗到家中再次要求复婚被拒绝后,被告人陈*采用拳打、脚踢、扼颈、卡*等方式长时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因伤死亡。因此,陈*的行为不属一时失手的激情犯罪,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犯罪后积极施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陈*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周某某丧葬费损失22848元,误工费损失600元,共计234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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