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宁夏和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和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和宁**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

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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