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特**限公司诉四川银**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特**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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