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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