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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金堂县淮口镇玉岭村页岩砖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金堂县淮口镇玉岭村页岩砖厂、蔡**、曾**、陈**、陈**、池**、池*、游**、何**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堂县淮口镇玉岭村页岩砖厂、蔡**、曾**、陈**、陈**、池**、池*、游**、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金堂县淮口镇玉岭村页岩砖厂、蔡**、曾**、陈**、陈**、池**、池*、游**、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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