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攀诉被告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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