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申请执行四川洪**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谭进东申请执行四川洪**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23732元,执行费39637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洪**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国土、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均已被查封。现已对其存放在成都市新**限责任公司修建董河坝工程保证金进行冻结。但因双方存在施工工程质量纠纷,无法提取,待双方进行清算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后才可提取。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四川洪**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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