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成都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成都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成都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7元,减半收取9333.5元。由原告招商**成都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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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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