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招商**成都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成都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成都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成都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7元,减半收取9333.5元。由原告招商**成都分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