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书、郭*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书、郭*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永书、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永书、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温永书、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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