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限公司与被告张**、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森**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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