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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冰和四川省公安厅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先冰诉被告四川省公安厅不履行信访答复的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先冰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先冰诉称,原告于2014年期间,多次到被告处进行信访,但被告均未作出书面答复,未履行信访答复的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履行信访答复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四川省公安厅辩称,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已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未就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提起本案诉讼。信访工作中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先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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