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精**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精**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精**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东莞**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