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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四川**限公司、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四**限公司、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院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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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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