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江*恒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牛区江*恒博建材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牛区江*恒博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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