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自贡**妇幼保健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87.0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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