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绵阳**限公司(下称中**司)与四川老**限公司(下称老**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老**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中**司的债权需在其他法院的执行中受偿。为此,中**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其他法院将财产交绵阳**民法院处置,则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达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