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市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绵阳市涪**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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