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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