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德昌县**限责任公司、周**和谢**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人民币23303014.20元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德昌县**限责任公司在德昌**责任公司电费收入人民币23303014.20元。
二、提取2015年10月底前德昌县**限责任公司在德昌**责任公司电费收入人民币1905753.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