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天全龙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龙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全龙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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