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成都分公司以被告广元天利**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蒂**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蒂森电**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蒂**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