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蒂森电**都分公司诉广元天**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成都分公司以被告广元天利**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蒂**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蒂森电**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蒂**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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