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什邡市**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绵竹民保字第1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绵竹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