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绵竹民保字第1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绵竹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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