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