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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