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翟玉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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