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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旧城公司诉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翟玉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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