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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万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万**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诉称,原告自2014年7月起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450000元,借款时,被告口头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仅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

被告万**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现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7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90000元。2014年10月17日、2015年7月1日,原告分别从银行取款185900元、29800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万成科借到钟*人民币450000元整(大写:肆拾伍**),。借款人万成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向被告万**出借借款4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等佐证,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不持异议,故对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借款4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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