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谢**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尚都房地**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4000万元。因系列案件申请执行涉及面广,眉山**民法院对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限公司开发的“尚都公馆项目”统一处理;现“尚都公馆项目”尚未俊工,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系列执行案件均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谢**同意延期执行,待眉山**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限公司的资产统一处理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