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为68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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