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支行与被告罗*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罗*其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古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