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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