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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良**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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