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限公司与被告吕*、四川龙**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创**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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