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与被告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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