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王**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与担保人王**共有的的位于合江县尧坝镇尧坝社区兴尧路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踏水街住房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李**与王**共同共有的位于合江县尧坝镇尧坝社区兴尧路房屋。

三、以上被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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