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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王某某的具体住址不明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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