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王某某的具体住址不明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