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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远飞、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27日在大竹县高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7月23日生育女孙**。2016年1月13日原告谭某某以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户籍资料,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谭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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