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云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9年5月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1月5日生育一子张*乙,2002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张*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居区大安乡住房一套,移山牌160推土机二台、山推160一台的三分之一股份,220推土机一台的三分之一股份,压路机一台的九分之二股份,江陵牌越野车一辆,有夫妻共同债务:欠大安信用社贷款200000元,欠张**借款20000元,欠张**借款70000元,欠张**借款50000元及江陵牌越野车按揭尾款。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被告张*甲偏爱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婚生子女张*乙、张*丙由被告张*甲抚养,原告孙某某每人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其分别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教育费、医疗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中的住房归原告孙某某所有,山推160、压路机的股份归原告孙某某所有,移山牌160推土机、220推土机的股份归被告张*甲所有,川J6388M江陵牌越野车归被告张*甲所有;共同债务:欠信用社贷款200000元,欠张**2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偿还,欠张**70000元,欠张**50000元及川J6388M江陵牌越野车按揭尾款由被告张*甲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甲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被告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1月5日生育一子张*乙,2002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张*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在夫妻感情上产生了一些裂痕。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张*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某的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明,信用社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产生了一些裂痕,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原、被告是有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孙某某与张*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孙某某、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