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与任*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达达*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任**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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