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诉被告成**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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