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星**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限公司、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原告四川星**限公司以原告已与被告欧**就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其余事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四川星**限公司撤回对四川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原告四川星**限公司撤回对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