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胥某某、郭*、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朱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胥某某、郭*、刘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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