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召娥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师召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召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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