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兴**责任公司与李*、蒋**、阎**、四川省**责任公司、成都腾**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腾中重**限公司、成都华通博物馆、四川省**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兴**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腾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腾中重**限公司、成都华通博物馆、四川省**份有限公司、阎**、李*、蒋**、四川省**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四川兴**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兴**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四川兴**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兴**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兴**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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