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兴**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腾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四川腾中重**限公司、成都华通博物馆、四川省**份有限公司、阎**、李*、蒋**、四川省**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四川兴**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兴**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四川兴**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兴**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兴**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