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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许*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廖**要求宣告公民许*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许**,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东林镇。系申请人廖**之夫。指定代理人许**(被申请人之兄)。申请人廖**称被申请人许**于2011年5月因遭遇车祸,经乐山**定中心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精鉴字第10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许**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廖**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廖**与被申请人许**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许**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至脑挫伤。2012年5月15日,乐山**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许**作出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许**被诊断为:脑外伤至精神障碍,中度智力损害,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智力障碍为中度,精神伤残等级为Ⅵ级。综上,申请人廖**要求宣告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准许。廖**作为其配偶在审理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廖**为许**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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