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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琴,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蒋红兵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2014年年底归还,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被告还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出具借据。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蒋**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属实,因被告现资金困难,被告将尽快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8月15日被告蒋**因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被告蒋**又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2014年年底归还,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出的借条原件一份,银行交易明细,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被告蒋**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被告蒋**对借款430000元无异议。被告蒋**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蒋**、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借款4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蒋**、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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