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元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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