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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经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03066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即婚生长子随原告高某某生活,婚生次子唐*乙随被告唐*甲生活(暂由原告高某某代为抚养,代为抚养期间由被告唐*甲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唐*乙生活费30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婚生次子唐*乙的生活费,且对婚生次子唐*乙不闻不问。为了婚生次子唐*乙的健康成长,将婚生次子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为宜。为此,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次子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唐*甲辩称,被告支付过婚生次子唐*乙的生活费1700.00元,但没有凭证,原告称我对小孩不闻不问不属实,我去年过年还看望过婚生次子唐*乙的。2015年6月我父亲去世,我去重庆接到了长子,没有接到次子。我不同意变更随原告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经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03066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即婚生长子随原告高某某生活,婚生次子唐*乙随被告唐*甲生活(暂由原告高某某代为抚养,代为抚养期间由被告唐*甲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唐*乙生活费300.00元)。截止开庭之日,婚生次子唐*乙仍由原告高某某代养,在由原告高某某代养期间,被告唐*甲向原告支付婚生次子唐*乙生活费1700.00元。现原告为了婚生次子唐*乙的健康成长,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次子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页、调解书、意愿书、梁平**心小学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记录册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次子唐**一直由原告方*为抚养,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体系,改变联系体系相关的生活习惯,对子女成长不利;且在庭审中,因唐**已满十周岁,征求唐**本人意愿,唐**不愿意随其父亲唐*甲生活,表示愿意随母亲高某某生活。故对婚生次子唐**变更为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唐*甲支付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唐**的婚生次子唐*乙变更由原告高某某抚养,由被告唐**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次子唐*乙抚养费300.00元至婚生次子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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