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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其发出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女一子,因原告与被告未婚先孕生育长女王*,2007年4月再次怀孕,原告只得与被告于2007年10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脾气暴躁,动辄谩骂原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重男轻女,双方为此矛盾加剧。双方也曾外出务工,但因双方不能有效沟通,没有共同生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请判决:1、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女儿王*甲、儿子王*乙随原告石某某生活,女儿王*随被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王*甲、王*乙生活费1000元,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正月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12月8日生育长女王*,2007年10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月11日生育二女王*甲。婚后双方长期在外务工,2014年腊月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石某某即离开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不能和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在恋爱、同居并生育小孩后补办结婚登记,证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虽有一些纠纷发生,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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