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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