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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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