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尚东**限公司诉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但本案被告住所地并不在金牛区,买卖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金牛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本案被告何**住所地在泸州市纳溪区,买卖标的物也送至泸州市纳溪区交付,故本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