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金安**潼南分公司与被告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金安**潼南分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金安**潼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金安**潼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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