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东**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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